辽宁三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锦州正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义县分公司与辽宁三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727民初1351号
原告:锦州正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义县分公司,组织机
构代码:5841649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75841649643,住所地义县前杨乡马家屯村。
负责人:代大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环,辽宁言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景宏,辽宁言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三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966
1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689661502D,住所地辽宁
省锦州市古塔区松坡路126-32-1号。
法定代表人:陈祥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锦州正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义县分公司与被告辽宁三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锦州正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义县分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锦州正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义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正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义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1元,减半收取970.50元,由原告锦州正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义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苗兴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厉楠
书记员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