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三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赛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辽宁三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02民初931号
申请人:上海赛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xxxxxx。
法定代表人:韩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清,辽宁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三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祥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赛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三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赛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辽宁三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PZPP2121xxxx)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赛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三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xxxxx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保全费29xx元,由申请人上海赛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何冰
书记员张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