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三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沈阳启利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三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锦州万得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792民初290号
申请人:沈阳启利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17-D)。
法定代表人:崔凤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林,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三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松坡路**
法定代表人:陈祥生。
被申请人:锦州万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雨露街**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曾庆东。
申请人沈阳启利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辽宁三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锦州万得房地产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沈阳启利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辽宁三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锦州万得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98871.16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启利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及所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辽宁三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锦州万得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98871.16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丹
人民陪审员 杨 璐
人民陪审员 裴晶晶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一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