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三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赛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辽宁三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02民初931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赛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XXXXX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XXXX。
法定代表人:韩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清,辽宁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三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XXX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6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祥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赛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三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21)辽0702民初9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辽宁三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签收了(2021)辽0702民初931号民事调解书。2021年7月2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全部履行了调解书约定的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三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何冰
书记员张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