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三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沈阳启利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三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792民初290号之二
申请人:沈阳启利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78号(1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三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松坡路126-3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锦州万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雨露街16号。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
本院于2020年4月3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2020)辽0792民初290号民事裁定书,并实际冻结了辽宁三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98871.16元。现该案尚未审结,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为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辽宁三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98871.16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丹
人民陪审员赵月月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