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三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石坡璃有限公司与辽宁三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702执保13号
申请执行人:***石坡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一号路1甲5-6号(1-2-2)。
法定代表人:靳海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三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松坡路126-32-1号。
法定代表人:陈祥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坡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三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0702执保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孙 志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连琪
书 记 员  马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