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汇鑫生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镇赉县汇鑫生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5民初475号
原告:镇赉县汇鑫生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镇赉县大屯镇英台村村中。
法定代表人:佟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申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镇赉县汇鑫生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镇赉县汇鑫生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镇赉县汇鑫生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赉县汇鑫生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原告镇赉县汇鑫生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