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102民初5980号
原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南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MA28J3843R。
法定代表人:聂海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佳燕、郑国焘,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华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东环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04670096A。
法定代表人:金方元,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4元,减半收取1487元,由原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叶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许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