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温州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仲镇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民初814号
原告:***,男,195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福乐,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龙港大道侨贸大厦9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被告:***,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男,195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被告:***,男,195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被告:温州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东游路67号。
诉讼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温州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52元,减半收取计123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叶希希
审判员叶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