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破38号之四
申请人:温州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1月30日,温州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裁定认可的《温州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执行完毕,分配已经完结,请求本院裁定终结温州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提交的申请书及附件,温州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温州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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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