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梅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梅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12民初1371号
申请人:***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赵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蔚、郭飞,均系辽宁常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市梅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淑蓉。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邯郸市梅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邯郸市梅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0,323.6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保单号是2992101041320220000434保价是120,323.62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梅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0,323.6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2元,由申请人***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天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