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2民初93号
原告:***,女,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福生,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223号隆德园6-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965762740。
法定代表人:毛顺朝,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61元,减半收取计8630.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振力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郭虹生
书记员葛扬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