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2民初2663号
原告:***,男,194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红,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娜,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223号隆德园居民小区6-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965762740.
法定代表人:毛顺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营,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郜凤强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姜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