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重庆耀旺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7财保15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耀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恒胜万合钢材市场K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892223X3。
法定代表人:袁冬梅,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丁福林,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大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南塘工业区C-03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2712511802W。
法定代表人:张大华,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大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滩子口**夹层车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0374000L。
法定代表人:张德云,职务经理。
申请人重庆耀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大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浙江大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渝0107执保2940号执行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浙江大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浙江大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予以冻结或其它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耀旺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浙江大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准许重庆耀旺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大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浙江大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的冻结或其它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荣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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