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重庆文正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20166号
原告:重庆文正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桥河工业园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761358452。
法定代表人:蒋正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东,重庆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锐,重庆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南塘工业园区C-03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322712511802W。
法定代表人:张大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波,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明礼,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华幕墙装饰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滩子口72号夹层车库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0374000L。
负责人:张德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波,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明礼,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重庆文正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浙江大华幕墙装饰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文正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文正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文正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文正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史  春  亚
人民陪审员     徐 万 普
人民陪审员     胥 卫 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王小凤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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