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18314号
原告:***,男,199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军,重庆中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第1-4层、第7层、第9-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911719J。
法定代表人:李隆,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创富路3号3幢负3层至1层(所在楼层名义层负2层至2层)、21层21-3至21-5(所在楼层名义层22层)、22层至29层(所在楼层名义层23层至3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3690B。
法定代表人:龙保勇,职务不详。
第三人:浙江大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滩子口72号夹层车库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0374000L。
法定代表人:张德云,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第三人浙江大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邓忠明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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