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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等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18314号



原告:***,男,199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军,重庆中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第1-4层、第7层、第9-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911719J。

法定代表人:李隆,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创富路3号3幢负3层至1层(所在楼层名义层负2层至2层)、21层21-3至21-5(所在楼层名义层22层)、22层至29层(所在楼层名义层23层至3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3690B。

法定代表人:龙保勇,职务不详。

第三人:浙江大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滩子口72号夹层车库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0374000L。

法定代表人:张德云,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第三人浙江大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邓忠明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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