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305执恢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南塘工业区C-03地块,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大华。

被执行人**,男,1973年01月23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05民初8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偿还借款77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极少已冻结、名下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登记、无不动产登记。被执行人名下海马牌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暂除此外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截止2021年4月3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执行费、诉讼费未缴纳。

鉴于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履行义务,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05执恢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倪新克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陈学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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