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民初9029号之一
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开发区新碶街道长江路(华庭公寓)11层118号一层。
负责人:竹庆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民和路519号5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城关车站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苏州中海***导航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街道***大道111号1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中海***导航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5267元,由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 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