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信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中信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尚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中信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尚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28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磁民初字第2319号原告:河北中信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107国道飞机场路口南侧。法定代表人:靳德富,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武汉尚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武汉东湖开发区珞瑜路456号。法定代表人:翁欲晓,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湘潭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湘潭市岳塘区昭山乡新农村。法定代表人:周新桥,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宁夏发电集团马莲台发电厂地址:宁夏灵武市宁东镇。法定代表人:褚伟,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受理原告河北中信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尚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发电集团马莲台发电厂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中信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北中信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中信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1元,应减半收取为2190.5元,由原告河北中信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孙连达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朱丽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