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信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中信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政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27民初205号
原告:河北中信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107国道飞机场路口东侧。
法定代理人:靳德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志刚,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政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连界镇归沙路1栋1单元1层457号。
法定代理人:罗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连界镇解放街。
法定代理人:王劲,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中信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政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政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中信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中信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石永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