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427民初2991号
原告: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宁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保全费120元,由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