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3民初6412号之一
原告:浙江大都市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东栅工业园区富兴西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146521589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福莱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双联路16-2、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67986151Q。
法定代表人:顾玮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大都市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市福莱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都市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958.00元,减半收取3797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2979元,由原告浙江大都市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芳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沈红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金胜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