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杏民初字第01593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山西丹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户籍浙江省嘉兴市,住太原市。
被告浙江大都市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城南路原绝缘厂南侧新兴社区服务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大都市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