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都市装饰有限公司

海宁市实验幼儿园教育集团与浙江大都市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481民初2697号
原告:海宁市实验幼儿园教育集团。住所地:海宁市。组织机构代码:47110010-4。
法定代表人:周勤,园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都市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组织机构代码:14652158-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海宁市实验幼儿园教育集团诉被告浙江大都市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宁市实验幼儿园教育集团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宁市实验幼儿园教育集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市实验幼儿园教育集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海宁市实验幼儿园教育集团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