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庐江县旭升水泥制品厂公司与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24民初49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庐江县旭升水泥制品厂公司与被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庐江县旭升水泥制品厂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庐江县旭升水泥制品厂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庐江县旭升水泥制品厂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2元,减半收取1841元,由原告庐江县旭升水泥制品厂公司负担。
审判长  莫少军
法官助理叶炳 书记员章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