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1221号
原告:安徽华畅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明湖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婺城新区临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金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被告:浙江正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新区临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华畅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正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安徽华畅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华畅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华畅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华畅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季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