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03民初255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被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婺城新区临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26601040Q。
法定代表人:金泉。
被告:***,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欲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7元,减半收取计238.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