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3168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婺城新区临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金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方控股集团公司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31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黄小奕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