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724民初821号
原告:***,女,汉族,1970年10月30日生,小学文化,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26601040Q
法定代表人:金泉,职务:董事长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数城区
被告:***,男,汉族,农民,1973年2月2日生,小学文化,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宁蒗县。
本院于2023年8月1日受理原告***诉被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8月14日,以“原告和被告双方已经私下协商并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并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其申请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94元,减半收取24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