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1275号
原告: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工业园区A区华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盛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工业园区浦楼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盛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2020年8月24日,原告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55元,减半收取7078元,由原告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