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4177号之一
原告:江苏**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工业园区A区华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工业园区浦楼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江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交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 晔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