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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某某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4177号之一 原告:江苏**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工业园区A区华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工业园区浦楼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江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交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 晔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