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7)浙0302执564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鞋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天驰电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温州天驰电梯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