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白山市民生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6民辖终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安居小区2-10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山市民生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幸福园小区2号楼101(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7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上诉人吉林省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山市民生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3)吉0602民初13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吉林省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3)吉0602民初138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与本案没有关系,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吉林省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春市绿园区安居小区2-10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白山市民生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吉林省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2641822元,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之规定,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为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吉林省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正确。吉林省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