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吉0721执恢16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春市。
被执行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吴四物流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20721MA14U1BN7H,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吴四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721民初549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03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吴四物流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70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TDH13EF_TZCD@AJSLF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3年03月0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03月06日向被执行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吴四物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03月0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TDH11EF_TZCD@SQF元已由被执行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吴四物流有限公司交纳。至此,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吉0721民初5499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