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泽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含哥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782执10110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篁园路**,组织机构代码:74104493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泽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雪峰西路**织机构代码:58900018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义乌市含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义乌市义乌国际生产资料市场**商位构代码:56937271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鸿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柳青工业区2544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女,1976年12月21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婷,女,1982年5月8日出生,住义乌市。
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泽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782民初181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泽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归还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泽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泽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泽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泽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浙江鸿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的车辆,被执行人***婷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的车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泽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泽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782执1011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