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鸿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义乌市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浙0782行初32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鸿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浙江鸿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第三人汪吉申已达成和解,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鸿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鸿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鸿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珺 人民陪审员 冯 进 人民陪审员 任志阳
书 记 员 李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