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82民初764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旭邦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鸿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晋旭、王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旭邦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旭邦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旭邦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95元,由原告浙江旭邦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文超
书记员 骆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