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22民初2007号
原告:***,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告:浙江鸿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柳青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6962544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鸿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