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鸿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82民初38085号 原告:张某,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被告:张某某,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张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79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