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82民初38085号
原告:张某,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被告:张某某,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张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79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