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瑞安市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民初字第312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瑞安市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瑞安市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林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