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瑞安市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81民初4297号
原告:***,女,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哲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告:瑞安市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农行大厦22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瑞安市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邢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