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瑞安市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温瑞商初字第779号
原告***。
被告瑞安市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瑞安市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