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金鹏与瑞安市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81民初2318号
原告:金鹏。
被告:瑞安市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25248732F,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农行大厦2205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瑞安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金鹏与被告瑞安市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金鹏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鹏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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