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81民初2563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瓯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农行大厦2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MA2JBDR99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瑞安市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