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民终7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农行大厦22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瑞安市湖岭镇湖光苗木场,住所地:瑞安市湖岭镇下店村。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上诉人瑞安市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瑞安市湖岭镇湖光苗木场、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22)浙0381民初9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瑞安市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瑞安市湖岭镇湖光苗木场已经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瑞安市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瑞安市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上诉人瑞安市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