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民终42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农行大厦22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瑞安市建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周红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瑞安市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瑞安市建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22)浙0381民初4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决定于2022年7月21日09时00分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瑞安市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瑞安市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瑞安市人民法院(2022)浙0381民初423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3元,减半收取计941.5元,由上诉人瑞安市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