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金鹏与瑞安市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81民初2318号 原告:***。 被告:瑞安市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25248732F,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农行大厦2205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瑞安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瑞安市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