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秋水长天实业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铜官执保字第00114-3号
申请人:铜陵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铜陵秋水长天实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东方工艺品总厂内),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铜陵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秋水长天实业有限公司、铜陵营造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铜官诉保字第00081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财产230万元。
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