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执保596号
申请保全人:铜陵天佑浩宇劳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泰山大道120号办公楼(泰祥工业园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U1XM03B。
法定代表人:邢浩。
被保全人: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住铜陵市开发区翠湖三路西段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003325。
法定代表人:章为民
本院在执行铜陵天佑浩宇劳务有限公司与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铜陵天佑浩宇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财产或扣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江山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