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财保80号
申请人:上海**建设发展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7690号2幢-2号。
投资人:曾文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云霞,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翠湖三路西段701号。
法定代表人:章为民。
申请人上海**建设发展中心与被申请人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1,253,63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253,638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建设发展中心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马建林
审 判 员 俞翔海
人民陪审员 聂海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 助理 武 燕
书 记 员 沈佳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